【函轉】有關機關因組織調整,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惟人員並未隨同移撥時,其應向何機關申請涉訟輔助疑義。

主旨:有關機關因組織調整,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惟人員並未隨同移撥時,其應向何機關申請涉訟輔助1案,請依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函釋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3月10日公地保字第1051160060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辦法第12條第3項規定:「前二項辦理涉訟輔助機關裁撤或組織變更者,應由該涉訟業務承受機關辦理涉訟輔助。」揆諸立法意旨,係以相關人員為機關依法執行職務,自應以該職務權限歸屬機關為涉訟輔助之義務機關。是若僅部分業務移撥他機關辦理,而原服務機關仍然存在時,茲因涉訟業務既已由他機關承受,依上開規定及說明,自應由該涉訟業務之承受機關為輔助義務機關,並由該機關依法認定是否予以涉訟輔助。
三、檢附前揭函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