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直轄市與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應注意事項。
主旨:函轉直轄市與縣(市)立國民小學及國民中學合聘專任教師應注意事項1份,請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5年3月30日臺教授國部字第1050002811號函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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