視障者權益公告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60條、第100條
『視覺障礙者由合格導盲犬陪同或導盲犬專業訓練人員於執行訓練時帶同導盲幼犬,得自由出入公共場所、公共建築物、營業場所、大眾運輸工具及其他公共設施』規定,
以保障視覺功能障礙者之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