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之疑義
主旨: 函轉有關經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撤銷升官等(資位)訓練及格資格者,可否歸責於受訓人員之認定標準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5年9月5日公訓字第1052161104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原函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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