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投縣政府 函
受文者:南投縣草屯鎮坪頂國民小學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9月29日
發文字號:府教學字第10001983400號
速別:普通件
密等及解密條件或保密期限:
附件:如主旨(01983400A0C_ATTCH1.TIF、01983400A0C_ATTCH2.doc)
主旨:有關「教師申訴評議委員會組織及評議準則」第16條,業
經教育部於中華民國100年9月28日以臺參字第1000170045
C號令修正發布施行,茲檢送發布令影本(含法規條文)1
份,請 查照。
說明:依據教育部100年9月28日臺?字第1000170045F號函辦理。
正本:南投縣各國民中小學、南投縣立旭光高級中學
副本:本府教育處2011-10-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