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107年5月1日起,補休期限為1年內補休完畢,請查照。

各機關員工各項補休期限,統一規定於1年內補休完畢,並以「時」為計算單位,自107年5月1日生效。又加班事實或其他項補休之要件事實如發生於107年5月1日前,仍依原相關規定期限補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