坪頂國小服裝儀容規定

一、依據:
 1. 教育部109年8月3日臺教國署學字第1090072127號函「國民小學訂定學生服裝儀容規定之原則」辦理。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4條之相關規定。
二、目的:為養成學生時時注意服裝儀容整齊清潔之習慣,並培育學生團隊精神及優雅端莊的人文氣質,落實生活教育為目的。
三、學生服裝之規定:
(1)每日服裝穿著無特別硬性規定,以班級為單位配合課程所
需穿著,星期二全校性活動穿著運動服。
(2)服裝應每日換洗,保持清潔乾淨。
(3)季節交替之際,學生可依氣溫變化與個人健康考量斟酌穿
著。無統一訂定換季時間,學生得依個人對天氣冷、熱之
感受,選擇穿著長短袖或長短褲校服。天氣寒冷時,校服
內及外均可加穿保暖衣物,例如便服外套、帽T、毛線衣、
圍巾、手套、帽子等。
(4)鞋襪式樣不拘,以適合方便活動為宜。非有正當理由,不
得穿著拖鞋、涼鞋或打赤腳。
四、儀容注意事項:
(1)除為防止危害學生安全、健康、公共衛生或防止疾病傳染
所必要者外,本校無髮禁,頭髮以自然、乾淨為原則。
(2)臉、耳、四肢、身體著重整齊、清潔。
(3)指甲定期修剪(短)整齊,以保持個人衛生。
(4)由各班導師針對各項衛生項目(如指甲、衛生紙…)定期
進行抽檢輔導。

五、學生穿著之注意事項:
 (1)為促進性別地位之實質平等,消除性別歧視,維護人格尊
嚴,厚植並建立性別平等之教育資源與環境之精神。
(2)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2條第1項規定:「學校應提供性別
平等之學習環境,尊重及考量學生與教職員工之不同性別
、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並建立安全之校園空間
」。
 (3)依性別平等教育法第14條第1項規定:「學校不得因學生
之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給予教學、活動、
評量、獎懲、福利及服務上之差別待遇。」第2項規定「學
校應對因性別、性別特質、性別認同或性傾向而處於不利
處境之學生積極提供協助,以改善其處境。」且立法院第
7屆第7會期第16次會議修正性別平等教育法部分條文時
通過之附帶決議:「學校不得以學生之髮式、服裝因不符
合性別之刻板印象而加以處罰」。
  (4)本校教師於規範學生服裝儀容時,考量學生在生理上、心
理上、宗教上、經濟上等之特殊需求,給予學生多元選擇
,並尊重其抉擇,以符合性別平等教育法之規定,且不得
因服裝儀容問題據以處罰學生。
(5)透過校內相關研習活動時宣導上述法規,強化教育人員之
性別平等意識,尊重學生身體自主權及個別差異,共同營
造多元開放、健康友善的校園。
六、對於違反服裝儀容規定之學生,僅以口頭勸戒,不得加以處罰。
七、本要點經校務會議通過,校長核准後施行,修正時亦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