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重行釐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新增適用年金規定者之保險費率,自105年1月1日起分3年逐步調整至13.4%(第1年及第2年各調整2%,第3年調整1.15%)。
主旨:有關重行釐定公教人員保險法第48條第1項第2款新增適用年金規定者之保險費率,自105年1月1日起分3年逐步調整至13.4%(第1年及第2年各調整2%,第3年調整1.15%)一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4年10月20日總處給字第1040049769號函辦理。
二、檢附前揭原函影本乙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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