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
主旨:行政院修正「公務人員兼任政府投資或轉投資民營事業機構、捐(補)助財團法人及社團法人董、監事職務規定」第五點,並自即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10月30日院授人組字第1040050507號函辦理。
二、檢附原函及相關資料各1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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