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本府前函送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其中第三條第(三)項有所誤植,應為「本縣中小學教師代表各一人,共二人」。
主旨:本府前函送本縣國民中小學校長主任甄選委員會設置要點,其中第三條第(三)項有所誤植,應為「本縣中小學教師代表各一人,共二人」,請查照。
說明:本府前104年11月9日府教學字第1040221997號函諒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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