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廢止銓敘部民國100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1003309470號令釋公務人員自殺者不得辦理撫卹之規定,溯自100年1月1日起。
主旨:配合現行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第3條修正,銓敘部民國100年3月3日部退四字第1003309470號令釋公務人員自殺者不得辦理撫卹之規定,溯自100年1月1日起廢止;相關事宜應回歸103年8月12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撫卹法施行細則規定辦理,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1月30日部退四字第10440451162號令辦理。
二、檢附前揭部令乙份。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1月30日部退四字第10440451162號令辦理。
二、檢附前揭部令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