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重申各機關臨時人員兼職之處理做法。
主旨:有關重申各機關臨時人員兼職之處理做法一案,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7日總處組字第1050031570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及銓敘部98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83122565號書函,臨時人員非屬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又臨時人員之相關權益部分,依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勞委會)96年11月30日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自97年1月1日起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爰有關是類人員得否兼職部分,請各機關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及下列建議做法辦理:
(一) 請各進用機關參照原勞委會78年6月2日台勞資一字第12219號函、82年9月15日台勞動一字第55646號函及100年11月7日勞動2字第1000132808號函之意旨,除要求臨時人員如有兼職之情事,須立即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外,應依臨時人員之契約期間、業務屬性、工作內容及其對機關業務推動之影響幅度,針對是否限制是類人員之兼職行為部分,本權責納入臨時人員相關管理規範,且於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中明定;又臨時人員如有違反勞動契約兼職情事,請各機關納入臨時人員相關考核辦理。
(二) 至機關前未於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明定臨時人員不得兼職,如嗣後經審酌業務需要,擬增訂不得兼職之規範,應先行協調並取得現有臨時人員之同意。
三、檢附原函及兼職相關函文影本各乙份。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月27日總處組字第1050031570號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以下簡稱服務法)第24條及銓敘部98年12月8日部法一字第0983122565號書函,臨時人員非屬服務法之適用對象。又臨時人員之相關權益部分,依原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以下簡稱原勞委會)96年11月30日勞動一字第0960130914號公告,自97年1月1日起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辦理,爰有關是類人員得否兼職部分,請各機關依銓敘部104年8月6日部法一字第1044005116號函及下列建議做法辦理:
(一) 請各進用機關參照原勞委會78年6月2日台勞資一字第12219號函、82年9月15日台勞動一字第55646號函及100年11月7日勞動2字第1000132808號函之意旨,除要求臨時人員如有兼職之情事,須立即主動告知服務機關外,應依臨時人員之契約期間、業務屬性、工作內容及其對機關業務推動之影響幅度,針對是否限制是類人員之兼職行為部分,本權責納入臨時人員相關管理規範,且於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中明定;又臨時人員如有違反勞動契約兼職情事,請各機關納入臨時人員相關考核辦理。
(二) 至機關前未於工作規則及勞動契約明定臨時人員不得兼職,如嗣後經審酌業務需要,擬增訂不得兼職之規範,應先行協調並取得現有臨時人員之同意。
三、檢附原函及兼職相關函文影本各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