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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草屯鎮坪頂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Ping Ding Elementary School

【函轉】公務人員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修正。

主旨:檢送考試院民國105年2月26日修正發布之公務人員任用法(以下簡稱任用法)施行細則部分條文、總說明及條文對照表各1份,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以下簡稱該部)105年3月8日部法三字第1054075382號函辦理。
二、旨揭任用法施行細則第22條第3項業增訂各機關辦理同官等內調任低一職等職務者之送審,應敘明充分具體理由,如未敘明,該部得依原送審程序,退還原送審機關重行辦理之規定。是以,該部104年11月5日部銓三字第10440347731號函有關「主管人員調任最高職務列等相同之非主管職務、或1年內平調2次以上之案件,機關於送審時,均應敘明具體理由」規定,以及該部歷次函釋與上開修正規定未合者,均停止適用。
附件:請於銓敘部全球資訊網http://www.mocs.gov.tw/法規動態項下點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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