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公務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並維護政府形象。
主旨:公務員出外聚餐應注意自身行為並維護政府形象,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333182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先予敘明。
三、請各機關(構)學校轉知所屬人員,出外聚餐務必注意自身行為,勿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酩酊大醉,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以維護政府形象。
四、檢附前揭函1份供參。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2月26日總處培字第10500333182號書函辦理。
二、查公務員服務法第5條規定:「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先予敘明。
三、請各機關(構)學校轉知所屬人員,出外聚餐務必注意自身行為,勿在公共場所大聲喧嘩、酩酊大醉,避免有違反公務員服務法之情事,以維護政府形象。
四、檢附前揭函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