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酌贈事宜,仍得比照原規定斟酌經費情形自行辦理,不適用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規定。
主旨: 各機關學校退職工友(含技工、駕駛)三節慰問金酌贈事宜,仍得比照原規定斟酌經費情形自行辦理,不適用行政院105年9月8日院授人給揆字第1050053161號函修正規定,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9月13日總處綜字第1050053769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來函乙份。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9月13日總處綜字第1050053769號函辦理。
二、 檢附前開來函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