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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函轉】有關「工程獎金支給表」所列支給對象以外其他人員自106年1月1日起其工程獎金應如何發給疑義

主旨: 有關「工程獎金支給表」所列支給對象以外其他人員自106年1月1日起其工程獎金應如何發給疑義一案,詳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5年11月15日總處給字第1050059195號函辦理。
二、 為期現行「中央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等相關規定簡併明確,在不影響現有支給對象、經費來源及獎金提撥額度等原則下,行政院業以105年8月17日院授人給字第1050050951號函訂頒「工程獎金支給表」(自106年1月1日生效),以資適用,合先敘明。
三、 復查「中央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第1點適用對象規定:「各機關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及年度進行中經核准增加員額之現職公務人員(含工友、技工、駕駛、聘用人員、約僱人員);至各機關所屬臨時人員,則由機關自行衡酌納入。」及「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工程獎金支給原則」第2點適用對象規定略以,地方各級行政機關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且其職務歸列為土木工程等特定職系之工程技術預算員額之現職人員,至其他人員則由各機關自行衡酌納入。茲為應上開二支給原則所列「臨時人員」或「其他人員」,於「工程獎金支給表」實施後,各機關仍有衡酌發給之彈性空間並回歸契約內容辦理,爰「工程獎金支給表」附則第8點明定:「各機關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之臨時人員,其工程獎金之發給應於契約中明定,不適用本表規定。」
四、 基上,「工程獎金支給表」所列支給對象以外之其他人員(如非以工程管理費進用之臨時人員或非年度總預算所列員額之聘僱人員等)工程獎金之發給,於該表實施後,得依該表附則第8點規定之意旨,由各機關審酌其是否有實際從事工程業務事實,比照工程管理費進用之臨時人員辦理,即渠等人員工程獎金發給之核發標準、考核方式、計算基準及獎金來源等項目均於契約中明定。
五、 檢附前揭來函乙份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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