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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草屯鎮坪頂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Ping Ding Elementary School

【函轉】關於各機關(構)、學校之臨時人員,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之規範範圍疑義

主旨: 關於各機關(構)、學校之臨時人員,非屬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21條之規範範圍,不受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惟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進用相關人員時,仍應遵守其他有關法令規定,並應審酌其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審慎考量評估是否適宜進用,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大陸委員會105年10月27日陸法字第1059909480號函辦理。
二、 查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以下簡稱兩岸條例)第21條規定:「大陸地區人民經許可進入臺灣地區者,除法律另有規定外,非在臺灣地區設有戶籍滿十年,不得登記為公職候選人、擔任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 (構) 人員及組織政黨…」又查,本會96年10月29日陸法字第0960018334號函略以,凡與公教或公營事業機關(構)具有僱用關係之人員,均屬兩岸條例第21條規範範圍,除有特別規定外,非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不得擔任。
三、 依「行政院及所屬各機關學校臨時人員進用及運用要點」之規定,臨時人員係非依公務人員法規,以人事費以外經費自行進用之臨時性、短期性人員,其得辦理之業務以非屬行使公權力為限;且其與機關間屬私法上僱傭關係,與一般公務員與機關間屬公法上職務關係有別,參考司法院大法官釋字第618號解釋意旨及兩岸條例第21條之立法目的,應認各機關(構)、學校之臨時人員,非屬兩岸條例第21條之規範範圍,不受在臺灣設有戶籍滿10年之限制。
四、 惟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進用相關人員時,仍應遵守兩岸條例及相關人事法令之規定。例如兩岸條例第17條之1規定:「經依前條第1項、第3項或第4項規定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居留期間得在臺灣地區工作。」依此,中國大陸人民須經許可在臺灣地區依親居留或長期居留者,始得擔任臨時人員。
五、 另,各用人機關(構)、學校於進用相關人員時,亦應審酌其機關性質及工作內容,例如其機關是否屬情報或國防機關(構)、其工作內容是否涉及國家公權力事項、國家安全、機密科技研究、人民重要隱私資訊等,審慎考量評估是否適宜進用。
六、 有關行政院大陸委員會歷來就各機關(構)、學校進用臨時人員相關函釋,與本函釋意旨不符之部分,均自即日起停止適用。
七、 檢附前開函文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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