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與第7點之規定,並自本(106)年3月1日生效
主旨: 函轉行政院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3點、第5點與第7點之規定,並自本(106)年3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
二、 另於本(106)年1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與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依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之規定辦理。
三、 檢附前揭函、修正條文與對照表各1份供參。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106年2月22日院授人培字第1060037099號函辦理。
二、 另於本(106)年1至2月份已先刷卡消費旅行業之非觀光旅遊商品、旅宿業、觀光遊樂業與交通運輸業之情形者,仍請依105年12月29日修正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公務人員休假改進措施」第5點之規定辦理。
三、 檢附前揭函、修正條文與對照表各1份供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