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及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
主旨: 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及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4月20日公地保字第1060004059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與「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辦法」針對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已明文規定包括「民事」或「刑事」訴訟之每一審級。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前以98年10月19日公保字第0980010435A號令釋略以:「……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爰基於相同法理,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亦應納入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包括聲請再審裁定及不服再審裁定向上級法院抗告之裁定在內。
說明:
一、 依據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106年4月20日公地保字第1060004059號函辦理。
二、 查「公務人員保障法」與「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辦法」針對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已明文規定包括「民事」或「刑事」訴訟之每一審級。另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前以98年10月19日公保字第0980010435A號令釋略以:「……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包括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爰基於相同法理,有關公務人員因公涉訟輔助之範圍,亦應納入刑事訴訟之再審程序,包括聲請再審裁定及不服再審裁定向上級法院抗告之裁定在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