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修正
主旨: 「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聘僱人員給假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八條條文,業經行政院於106年12月29日以院授人培字第10600654192號令修正發布,請查照。
說明: 依據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544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
說明: 依據行政院106年12月29日院授人培揆字第10600654473號函辦理,並檢附原函(含附件)影本1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