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機關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職缺改進措施」,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
主旨: 修正「行政院與所屬中央機關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職缺改進措施」,並自107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2月21日總處培字第1060064722號函辦理。
二、 案經總處徵詢各主管機關意見,自107年1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機關提列當年度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提缺比以35%為原則,依一條鞭體系、非一條鞭體系分別計算:
三、 提缺比計算及職缺計算範圍:提缺比=【(薦任第9職等以下非主管職缺已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職缺總數/得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職缺數)X 100%】,係以主管機關職缺總數控管,並排除非以考試制度用人職缺(如醫事人員、教育人員、機要人員、軍職人員)、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未設置之類科(以各該考試考選部公告類科為認定依據)及性質特殊之考試(如警察人員、消防人員)。
四、 地方機關提列地方特考職缺數亦併入計算,惟提列高普初等考試及地方特考則應維持1:1之比例。
五、 因應弱勢族群保障政策且依法有進用最低比例之規定,各機關提列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人員特考職缺亦併入提缺比計算,屆時請依一條鞭體系、非一條鞭體系分別計算。
六、 為瞭解推動改進措施之執行情形,總處人事服務網調查表系統於每季次月(4、7、10月及次年1月)開放填列考試職缺情形。非一條鞭體系部分,請各主管機關控管提列考試職缺,填列「INV62026各主管機關得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與已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一條鞭體系部分,由總處(綜合規劃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法務部(廉政署)控管提列考試職缺,填列「INV62027人事、主計、政風一條鞭體系得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與已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
七、 為賡續落實考試用人政策,鼓勵提列考試職缺,總處101年10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10056014號函送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獎勵措施」仍予維持。
說明:
一、 依據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106年12月21日總處培字第1060064722號函辦理。
二、 案經總處徵詢各主管機關意見,自107年1月1日起中央及地方機關提列當年度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提缺比以35%為原則,依一條鞭體系、非一條鞭體系分別計算:
三、 提缺比計算及職缺計算範圍:提缺比=【(薦任第9職等以下非主管職缺已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職缺總數/得提列公務人員相關考試職缺數)X 100%】,係以主管機關職缺總數控管,並排除非以考試制度用人職缺(如醫事人員、教育人員、機要人員、軍職人員)、公務人員相關考試未設置之類科(以各該考試考選部公告類科為認定依據)及性質特殊之考試(如警察人員、消防人員)。
四、 地方機關提列地方特考職缺數亦併入計算,惟提列高普初等考試及地方特考則應維持1:1之比例。
五、 因應弱勢族群保障政策且依法有進用最低比例之規定,各機關提列原住民族及身心障礙人員特考職缺亦併入提缺比計算,屆時請依一條鞭體系、非一條鞭體系分別計算。
六、 為瞭解推動改進措施之執行情形,總處人事服務網調查表系統於每季次月(4、7、10月及次年1月)開放填列考試職缺情形。非一條鞭體系部分,請各主管機關控管提列考試職缺,填列「INV62026各主管機關得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與已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一條鞭體系部分,由總處(綜合規劃處)、行政院主計總處及法務部(廉政署)控管提列考試職缺,填列「INV62027人事、主計、政風一條鞭體系得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數與已提列考試職缺數控管表」。
七、 為賡續落實考試用人政策,鼓勵提列考試職缺,總處101年10月25日總處培字第1010056014號函送之「行政院與所屬中央及地方各機關(構)學校提列公務人員考試職缺獎勵措施」仍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