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聘期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敘薪作業疑義
主旨: 所詢聘期未滿3個月之代理教師敘薪作業疑義,復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 復貴校107年1月19日興中人字第1070000296號函。
二、 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略以,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第3條,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第9條,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先予敘明。
三、 復查代理教師敘薪作業,本府業以104年4月23日府人任字第1040080976號函授權所屬各級學校自行辦理,並復知本府,併予敘明。
四、 有關代理教師敘薪作業,不因其聘期長短而有所差別,爰請貴校仍依上開函文辦理。
說明:
一、 復貴校107年1月19日興中人字第1070000296號函。
二、 查「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辦法」第2條略以,代理教師指以全部時間擔任學校編制內教師因差假或其他原因所遺之課務者。第3條,中小學聘任未滿三個月之代課或代理教師,得免經公開甄選及教師評審委員會審查程序,由校長就符合第三項規定資格者聘任之。第9條,代理教師待遇分本薪、加給及獎金三種,先予敘明。
三、 復查代理教師敘薪作業,本府業以104年4月23日府人任字第1040080976號函授權所屬各級學校自行辦理,並復知本府,併予敘明。
四、 有關代理教師敘薪作業,不因其聘期長短而有所差別,爰請貴校仍依上開函文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