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遵守家長負載兒童及少年安全乘坐正確觀念
一、依據本府道路交通安全聯席會報101年1月11日府授交全字第10100145360號函辦理。 二、兒童乘車規定: (一)4歲且18公斤以下幼童:請坐於車輛後座使用「安全座椅」。 (二)逾4歲至12歲以下或逾18公斤至36公斤以下兒童:請坐於車輛後座,配合使用學童用座椅(增高型座墊),並繫安全帶。 三、自101年2月1日起,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將處罰駕駛人1500元(一般道路)/ 高、快速公路處3000-6000元 / 幼童未置於後座安全座椅處1500-36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