校園性害侵性騷擾性霸凌防治規定
102年度坪頂國民小學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規定
壹、依據:
一、中華民國101年6月4日台訓(三)字第1010101395號函辦。
二、中華民國101年5月21日校園性侵害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三、性別平等法第20條。
貳、防治規定
一、本校為維護學生受教及成長權益,提供學校之教職員工生免於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之學習及工作環境,特訂定本規定。
二、學校應積極推動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教育,以提升教職員工生尊重他人與自己性或身體自主之知能,並採取下列措施:
(一)針對教職員工生,每年定期舉辦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防治之教育宣導活動,並評鑑其實施成效。
(二)針對性別平等教育委員會(以下簡稱性平會)及負責校園性侵害、性
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相關單位人員,每年定期辦理相關之在職進修活動。
(三)鼓勵前款人員參加校內外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處置研習
活動,並予以公差登記及經費補助。
(四)利用多元管道,公告周知本準則所規範之事項,並納入教職員工聘約
及學生手冊。
(五)鼓勵校園性侵害、性騷擾及性霸凌事件被害人或檢舉人儘早申請調查
或檢舉,以利蒐證及調查處理。
三、性騷擾、性侵害或性霸凌行為不僅造成個人之情緒衝突與焦慮,嚴重時,會引起身心疾病,並破壞個人正常社交能力,更對個人人格、自尊、學習或工作環境有負面影響。因此,凡本校教職員工生皆有責任防弭此類事件發生。
四、學校校長、教師、職員或工友知悉服務學校發生疑似校園性侵害、性騷擾
或性霸凌事件者,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防治準則 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應立即按學校防治規定所定權責向學校權責人員通報,並由學校權責人員依相關法律規定向直轄市、縣(市)社政及教育主管機關通報,至遲不得超過二十四小時。依本條規定為通報時,除有調查必要、基於公共安全考量或法規另有特別規定者外,對於當事人及檢舉人之姓名或其他足以辨識其身分之資料,應
予以保密。
六、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之申請人或檢舉人得以言詞、書面或電
子郵件申請調查或檢舉;其以言詞或電子郵件為之者,受理申請調查或檢舉之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作成紀錄,經向申請人或檢舉人朗讀或使閱覽,確認其內容無誤後,由其簽名或蓋章。
七、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於接獲申請調查或檢舉後二十日內,以書面通知申
請人或檢舉人是否受理。不受理之書面通知應依本法第二十九條第三項規
定敘明理由,並告知申請人或檢舉人申復之期限及受理單位。
八、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之性平會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得成立調查小組調查之。調查小組以三人或五人為原則,女性人數比例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具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調查專業素養之專家學者人數比例於學校應占成員總數三分之一以上,於主管機關應占成員總數二分之一以上。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當事人之輔導人員,應迴避該事件之調查工作。
九、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經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所設性平會調查屬實後,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應自行依相關法律或法規規定懲處。
十、事件管轄學校或機關將處理結果,以書面通知申請人及行為人時,應一併提供調查報告,並告知申復之期限及受理之學校或機關。
十一、學校所屬主管機關於學校調查處理校園性侵害、性騷擾或性霸凌事件時,應對學校提供諮詢服務、輔導協助、適法監督或予糾正。
承辦人: 教導主任: 校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