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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投縣草屯鎮坪頂國民小學全球資訊網  Ping Ding Elementary School

【公告】重申公務員與教育人員之兼職及經商相關規範

主旨:重申公務員與教育人員之兼職及經商相關規範,請 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公務員服務法與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相關規定辦理。
二、公務員部份,係依公務員服務法相關規定辦理,其適用對象為「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其他公營事業機關服務人員」,亦包含公立學校兼任行政職務之教師,茲臚列如下:
(一) 第13條:公務員除特定情況外,不得經營商業或投機事業。且非依法不得兼公營事業機關或公司代表官股之董事或監察人,另訂有圖利與違反前述規範之罰則。
(二) 第14條:公務員除法令所規定外,不得兼任他項公職或業務。其依法令兼職者,不得兼薪及兼領公費,其依法所兼之職務並隨本職進退。
(三) 第14-1條:公務員於其離職後三年內,不得擔任與其離職前五年內之職務直接相關之營利事業董事、監察人、經理、執行業務之股東或顧問。
(四) 第14-2條:公務員兼任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受有報酬者,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五) 第14-3條:公務員兼任教學或研究工作或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或團體之職務,應經服務機關許可。
三、至教育人員部份,則依教育人員任用條例第34條所定「專任教育人員,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不得在外兼課或兼職。」之規定辦理,其適用對象為「各公立各級學校校長、教師、職員、運動教練,社會教育機構專業人員及各級主管教育行政機關所屬學術研究機構研究人員」。
四、前揭條文詳細內容,請至全國法規資料庫入口網站(網址:http://law.moj.gov.tw/)中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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