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告】本縣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約關係存續中,取得該類科合格教師證,其學術研究費得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數額支給
(一) 基於「法律保留原則」,在本縣立中小學兼任代課及代理教師聘任實施要點未修正致有明確規範前,仍不提敘薪級。
(二) 為維護現有人員權益,自104學年度起,本縣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約關係存續中若聘期內取得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同意其學術研究費得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數額支給。
(二) 為維護現有人員權益,自104學年度起,本縣國民中小學代理教師於聘約關係存續中若聘期內取得代理類(科)別合格教師證書者,同意其學術研究費得按相當等級專任教師數額支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