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所領薪資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
主旨:支(兼)領月退休金人員再任銓敘部100年7月14日部退三字第10034077221號令所定「非僅承攬政府機關(構)業務之團體、個人」所僱用之全職工作,且任職期間所領薪資確實證明全部由政府編列預算支給者,應依公務人員退休法第23條第1項第2款及其施行細則第9條規定,停止月退休金並停辦優惠存款,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1月3日部退三字第1044033900號令辦理。
二、檢附前開部令乙份。
說明:
一、依據本府人事處案陳銓敘部104年11月3日部退三字第1044033900號令辦理。
二、檢附前開部令乙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