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轉】各機關參與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人員之加班費規定
主旨:有關各機關參與救災及災後復原重建工作人員之加班費規定一案,請查照轉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10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0267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自104年度起遇有旨揭情形於年度加班費限額內支應仍有困難時,同意得報經主管機關(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在各機關年度預算之人事費項下額度內支應。又為兼顧加班費覈實控管,各機關學校應於當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將核准情形造冊送本府人事處備查。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104年10月27日院授人給字第1040050267號函辦理。
二、各機關自104年度起遇有旨揭情形於年度加班費限額內支應仍有困難時,同意得報經主管機關(中央二級或相當二級以上機關、省市政府或縣【市】政府)核准後,在各機關年度預算之人事費項下額度內支應。又為兼顧加班費覈實控管,各機關學校應於當年度結束後2個月內將核准情形造冊送本府人事處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