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長會組織章程
一、依據:台灣省政府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府法四字第一四一六四三號令台灣
省各級學校學年家長會設置辦法。
二、目的:為學校與學生家庭有更密切聯繫,共謀教育之健全發展。
三、辦法:
1、家長會設置班級家長會,每學期開學後三週內,以班為單位,由導師召
開,開會時,由出席家長公推一人為主席。
2、班級家長會任務:
(1) 研討班級教育及家庭教育聯繫事宜。
(2) 推舉班級代表,參加會員代表大會。
(3)執行會員代表大會及家長委員會之決議事項。
3、家長會設置會員代表大會,會員代表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三週內由班級
家長會選出,每班一至三人,每學年改選一次。
4、家長會設委員會,委員由會員代表選舉之,每學年改選一次。
5、家長委員會設常務委員會,置常務委員十一人,由委員互選之。常務委
員中選一人為會長,並得選舉副會長若干人,會長以連任一次為限。
6、會員代表大會每學年舉行二次,第一次應於第一學期開學後二個月內舉
行,由前會長召集,會員代表公推一人為主席。第二次應於學年結束前
舉行,由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得經委員會建議或會員代表請求召開臨
時大會,會員代表大會時,校長、主任及有關教師應列席。
7、會員代表大會任務:
(1)研討協助學校教育活動之實施及提供改進建議。
(2)審議家長會組織章程。
(3)討論委員會及會員代表之建議事項。
(4)審議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事項。
(5)選舉委員會委員。
(6)選舉教師評審委員會。
8、家長委員會每學期開始及結束各開會須由家長會長召集、並擔任主席。
家長委員開會時,校長、主任及有關老師應列席。
9、委員會之任務:
(1)協助學校推展教育及提供改進建議。
(2)處理經常會務及會員代表大會決議事項。
(3)研擬提案、會務計劃、會務報告及經費收支。
(4)協助學校處理重大偶發事件及有關學校教師、學生及家長間爭議事
項。
(5)協助學校辦理親職教育及親師活動。
(6)推選常務委員及遴聘顧問。
10、會員代表大會須有應出席代表三分之一以上之出席、委員會或常務委員
過半數之出席始得開會,出席人員過半數之通過方得決議。家長會得收
取家長會費,以學生家長為單位,每學期收取一次,收取金額依教育廳
規定辦理。
11、家長會費之用途:
(1) 家長會辦公費。
(2) 協助學校發展校務活動。
(3) 舉辦員工福利事項。
(4) 其他有關學校教育之用途。
12、家長會經費應由會長及校長同具名在金融機構專戶儲存,設立專帳儲
存。每學期結束,提委員會審核,並於每學年結束前,由會長向會員
代表大會報告。
13、本組織章程經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後實施。